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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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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积极引进和培植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威海市注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机构。
第三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评价管理工作。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服务和备案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威海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由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二)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有明确的机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方向和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计划目标;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专业研发人员5人以上。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机构应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下载并如实填写《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纸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实地)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或财务专家共3人组成。
第三章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
第六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布局,明确的技术领域研究方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孵化育成等方面特色鲜明;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
(二)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当年收入总额的10%。
(三)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稳定的高素质研发队伍。在职专业研发人员10人以上,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六)突出的成果转化能力。近几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构运行卓有成效,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 申请机构需提交《威海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申请材料》(附件2)及近两年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当年成立的为当年工作报告)。
第八条 受理与评定。
(一)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申请每年受理1次,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受理截止时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二)申请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递交申请材料。
(三)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推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根据专家的论证(评审)结论和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确定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5名技术专家组成。
(五)对在公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由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将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统计、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本机构当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记录不良信用,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水平、建设发展和科研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督促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考核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各主管部门应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
第十三条 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政策。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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