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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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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项目落地速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进入特定功能园区前,以功能园区为整体提前完成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形成整体评价,实现成果共享,进入该园区的单体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或可简化进行有关评估评审。通过区域化评估评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降低项目落地成本,提高项目落地速度。
二、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各选取一个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产业功能园区做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产业园区”),通过改革,试点产业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专项评估、评审总量减少50%,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对分期供地项目,各县(市、区)应以建设项目规划所在整体地块为对象开展评估评审工作,评估评审成果适用于整体项目,除项目发生重大调整,不再对后续开发地块进行二次评估评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评估评审事项,以及试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做到合情合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降低企业负担。
(二)精简高效原则。调整建设项目前置审批专项评估的主体和流程,由土地出让后按项目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整为土地出让前按产业功能园区实行区域化整体统一编报,结果普遍适用于入驻园区项目,减少项目申报环节和经济负担。
(三)积极稳妥原则。推进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中,在专项评估、评审事项选择方面,重点对发生频率较高,建设单位反响强烈的事项先行改革,并逐步向其他专项评估、评审事项覆盖;在适用区域方面,先在规划条件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试点,并逐步向其他产业园区和全区延伸;在管理方式方面,先由主管部门制定和细化、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则,逐步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分类管理和标准管理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选定试点园区和中介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土地行业分类、入园项目情况等条件,选定试点产业园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采用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二)编制审查区域化专项评估评审报告。各中标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性、整体性的专项评估报告。区域化专项评估报告编制后,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制定并公布相关规范标准。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对过去各类专项评估、评审报告中已经明确的告知性、建议性的管理要求和内容进行总结,将专项评估、评审的特殊条件已转变为普通条件的情况进行归纳,形成相关规范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项目进入园区前,由相关部门明确告知管理规范和标准,对于未超过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项目设计未突破管理规范和标准,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相关部门不再进行项目专项评估、评审。超过规范标准的,超出部分实施专项评估、评审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记录企业履约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
五、结果运用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1.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的试点产业园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该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试点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直接使用该评估报告。
2.位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试点产业园区,无须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单体建设项目,仍应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该区域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已完成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简化影响补偿和水资源保护非工程措施分析、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直接引用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数据(3年内有效),取消取水影响分析内容,对退水进入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取消退水影响论证。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供试点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引用。区域内单个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中,属于国家或上级部门审批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市级审批的,精简方案编制内容,概述、防治目标、气候气象等共性指标引用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关内容,单项措施、单项投资、投放量等个性指标需另行编制。精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程序,不再进行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实行简易会审。
(三)地震安全性评估。
除重大工业项目外,德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可依据第五代地震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编制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通过事先告知、企业承诺、主管部门备案、网上公示等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守信用,监管有保障”的长效机制。
2.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一取消、两引用”。
(1)一取消。取消绿化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2)两引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直接引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内其他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3年内有效),如需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按相关要求予以补充;对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评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辅材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概况和现状调查直接引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调查和评价结论。
3.取消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内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的,取消环境影响技术审查环节。
4.改进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方式。对试点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辅料及产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实行函审或简易会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责,密切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园区的聚集效应。
(二)统筹协调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指导相关部门细化操作流程,按程序做好评估评审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试点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全程参与,为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本区域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计划,11月10日前报市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市编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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